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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 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报送新产品监管

更新时间:2014-10-11 11:04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身保险公司发展实力上升,产品发行也逐渐增多。而在监管方面,近日保监会发布规定,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报送新产品监管。

  “人身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10月10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5条要求,对于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对于产品审批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需审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送审批。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后,再次报送新的保险产品审批。

  在产品备案要求中提出,对于需备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在保险公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后,中国保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材料清单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抽查。

  对于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消费者需求分析,提高产品开发设计质量和效率。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各项定价假设应符合精算原理和实际。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检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编码工作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网站及时公布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等。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规定。根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报送新产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