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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准入管理措施

更新时间:2014-10-27 09:14
  【摘要】自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市场的关注,而且,有很多外商企业也想参与其中。为此,国务院开始实施一些特别的准入新措施,赢得了很多企业的欢迎。

  昨日,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将满一周年之际,决定为适应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27条有关法规中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调整具体分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调整为可以投资的项目、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的项目调整为可以独资的项目、取消外商投资资质要求三大类。

  调整后的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放宽了相关领域外商投资公司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今后可以在其中的19个领域进行独资经营,如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等部分领域。

  具体说,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中;也可以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等。

  此外,在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领域中外商的参与度也被允许提升。例如,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新规定下,变得更为开放的还有认证认可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自贸区内,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将不再有资质要求。此前,外方投资者被要求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据悉,调整实施的这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调整的完成为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中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投资领域理顺了规章制度。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准入管理措施,其中,自贸区外商可进入高铁石油勘探盐业领域。此外,这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带动上海自贸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