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中指出,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正在对部分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开展医保准入专项谈判。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已经组织专家通过评审、遴选投票等程序确定了拟进行医保准入谈判的药品范围,目前正在与企业确认谈判意愿,下一步将启动谈判材料准备、专家评估和具体谈判工作。
《工作任务》明确,推进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我国从2001年公立医院正式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至今,已近18年。而此次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不同,是将药品集中采购从原卫计委中彻底分出,由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来承担。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费用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制定的初衷。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由医保局主导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一方面体现了“谁付费、谁操盘”,另一方面,也是在现实医保资金池的水平下,兼顾不同用药水平和产业情况,采取药品中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紧密捆绑的方式,分层次合理补偿,以实现相关利益最大化。
2017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将17种高价抗癌药通过谈判降价,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后纳入了目录范围,这些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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