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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雾霾险”实际出售产品条款与备案不符

更新时间:2017-08-25 01:54
  【摘要】今年以来,各种奇葩险频出,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眼球。其中,人保财险“雾霾险”就是众多奇葩险中的一款。据悉,近日保监会对人保财险“雾霾险”下发罚单。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相关具体情况。

  实际出售产品条款与备案不符
  保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经查,人保财险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4年3月,人保财险向保监会会备案“空气污染健康保险”条款费率。
  该公司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中,“保险责任 保障Ⅰ”为“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所在的指定区域的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时间等空气污染指标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保险人依照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给付比例、每人最高给付限额、每次事故给付限额等给付标准,给付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
  而在实际销售的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内容,改变了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监会认为,人保财险未按规定销售“空气污染健康保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业内专家表示,看起来虽然仅仅是删除了保障责任中的一句话,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产品性质。原本是一份医疗津贴型保险,但若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那么其实就等于删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原因(空气质量)之间的联系,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就不存在“可保利益”了,违背了保险法原则。

  人保 “领罚”200倍保费收入
  而且,保险公司擅自修改在保监会备案的产品条款或费率,也是违法相关法规的。保监会表示:“人保财险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沈晓凤(时任人保财险意外健康险部副总经理)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保监会公告,3月17日至22日,人保财险在官方网站销售该产品27份(含退保5份),实现保费收入2629.16元。在已售的有效保单中,人保财险均通过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改变了经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人保财险此次“领取的”罚款金额约为该产品销售收入的200倍。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人保财险“雾霾险”改变了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甚至改变了保险性质,将原本一份医疗津贴险演变为一份无可保利益的、带有博彩意味的产品,受到了保监会重罚,罚单是保费收入的2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