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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遭理赔

更新时间:2017-08-26 03:53
  【摘要】2014年1月,李先生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双方当场结清交易款项,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但李先生拿到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后,根本不知道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便载着朋友到郊外游玩。

  今年年初,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并以这辆桑塔纳轿车从事出租营运。日前,李先生在载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位过路行人撞伤。经交警认定,李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需支付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总计7000余元。

  然而,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申请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就是,李先生在购买二手车之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属于免除责任范围。

  根据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网提醒广大车主,为了确保车主合法保障权益不受损害且掌握最新服务信息,在购买二手车之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尤其在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之后,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随之改变,将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调整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慧择提示:李先生的案例给人们警醒,如果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一定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如果没有经过这道程序,那么就会出现理赔遭拒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