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社会,保险保障与理财的价值越来越凸显,而
年金保险受到更多人的青睐。下面将为您介绍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相关条款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
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0次,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年金领取额×(20次-已领取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的8.4%(四舍五入至0.1元)给付基本年金月领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12。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40次,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年金月领额×(240次-已领取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之交纳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之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领取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领取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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