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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9:12
据悉,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保险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被保险人是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既是市场的需求,又是人们的需要。对此,当地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不保险的一律不予上牌发证和年检年审;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联系,上门服务,在市民领取牌、证时一并办理保险;被保险电动自行车一旦出险,应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宗旨,迅速、主动、准确、合理地进行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