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其中,医保就是社会保障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悉,近日北京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增200元。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相挂钩具体情况。
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每年增60元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昨天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在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同时,此次政府补助标准也相应增加,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1000元,增加140元(详见下表)。
依据通知要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可“二次报销”
据介绍,此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后,待遇仍维持原有水平。
近年来,本市居民医保待遇逐年提高。2007年本市建立 “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住院为主。2011年在保住院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统一的门诊报销。
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000元;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7万元。
为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负担重的问题,2014年本市建立并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个人不需缴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按5%比例划拨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患大病、负担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后,可进行“二次报销”,上不封顶。目前,本市已有2000多人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医保基金支付2000多万元。
保费优惠:11类居民免缴保费
据介绍,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后,11类人员仍继续执行个人免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政策,由政府全额负担。
这11类居民包括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重度残疾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以及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等。
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除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外),需要办理个人免缴费资格验审。办理时,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参保人,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即日启动,此次医保筹资标准将从现行的人均每年1000元上调到1200元。此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后,待遇仍维持原有水平。此外,居民医保可“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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