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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相关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15:29
  【摘要】众所周知,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能够保障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保险还具有理财功能。下面将为您介绍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相关条款,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之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之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一)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第(二)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之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之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为10年或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二、本合同所指乘坐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约定界定:
  (一)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二)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四)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五)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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