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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有哪些情况?

更新时间:2014-09-17 08:38
  【摘要】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外出务工,很多务工人员非常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有不少人会问: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有哪些情况?下面小编将大家解答。

  第一种是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种是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种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衔续手续。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分三种情况,每一种情况在办理转移时都会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