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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4-08-30 09:49
  【摘要】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失业人口日益增多,为了提高收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各地政府都推行失业保险保障政策。同时,很多地区每年都会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庆市也是如此。

  昨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称,9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万州等区县(开发区)为一类地区,标准为875元/月;梁平等区县为二类地区,标准为805元/月。

  一类地区月增14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保险金随最低生活保险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而提高。调整前,一类地区标准为735元/月,二类地区标准为670元/月。调整后一类地区月增140元,标准为875元/月;二类地区月增135元,标准为805元/月。该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一类地区包括:万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
  二类地区包括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领失业金须有三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须具备三个条件。”该负责人介绍,三个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工作一年以上,但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了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值得一提的是,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介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就业培训等活动为衡量标准。该负责人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提醒: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下月起,重庆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月最高领875元,但是,领失业金须有三条件。如果,您了解领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