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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意见的四大亮点

更新时间:2017-08-28 05:13
  【摘要】为了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和落地,近日湖北省出台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意见。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相关具体情况。

  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
  “9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范围——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都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延长缴费办法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以“9条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办法,目的是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待遇只能“二选一”
  “9条办法”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会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会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如果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明确办理衔接手续时间点
  “9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并且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到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湖北省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意见内容包括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延长缴费办法、参保人待遇只能“二选一”以及明确办理衔接手续时间点四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