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养老体系压力逐渐增大,政府以及社会越来越重视有关养老的问题。据了解,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速,但试点困局依旧待解,下面是详细情况。
敲定时间表填补居民养老第三支柱
时隔八年,保险业又迎来一个新的航向标—新版“国十条”。其中,明确指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王祖继正式明确了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所谓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国内普遍是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费,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与美国的IRA类似,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
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所以在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这一养老险种非常盛行。
“延税养老保险是现代养老体系三大支柱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早在1949年,美国著名保险精算师霍豪斯就将美国养老金保障体系形象地称之为three-legged stool‘三条腿的板凳’,即第一支柱: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障,第二支柱:雇主主办的企业
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商业
养老年金保险。”大都会人寿中国区原CEO贝克俊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而国内养老体系也沿用此三大支柱养老模式。
平安养老董事长兼CEO杜永茂透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4个成员国人均养老金储备在1.7万美元,其中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占80%,第一支柱占20%。而美国2011年养老金储备中只有10%是第一支柱管理资产,第二、三支柱达到90%。这一点在中国恰好相反,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占了中国养老体系的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所占比例很小。
国寿养老险公司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张绍白表示,由于没有更多的实际优惠政策或者是企业本身资金周转的需求等原因,所以目前参与企业年金投保的一般国企居多,而民营企业多数处于门外观外期。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受众面是面向员工和个人,此款险种对资金的选择灵活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也会更大。
徘徊十年个税递延型养老终见曙光
事实上,国人养老类型单一,90%以上的人都依靠银行储蓄,而商业养老保险也并无明显竞争优势,所以早在十年前便有学者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但一直是“只闻楼梯响”。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天津曾试点过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养老险的方案。不过,国税总局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表示了异议,涉及个人税收优惠这块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2009年,上海公布的“两个中心”建设纲要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被重点提及。而在此后2011年1月举行的上海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也曾提出,上海将加快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由于涉及的企业和政府部门较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始终没有成行。
对于“难产”的原因,某保险业内人士说,虽然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上,保险公司的态度一直很积极,但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涉及到多方利益,并不仅仅由保险监管机构一方拍板,需要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人保部等多部门协调,所以一直未最终定夺。
对保险公司来说,随着中国急速步入老龄化社会以及企业个人合理避税的需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市场无疑成为各大保险公司觊觎的巨大市场。据悉,此前上海提交给财政部的试点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可税前列支,300元用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
此外,自2011年9月1日修订个人所得税以来,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由于试点的测算基数发生了变化,相关方案及产品,包括缴费限额和税延模式也会相应地调整。
养老添保障试点困局依旧待解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王祖继表示,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此外,还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而当谈及市民应如何利用这一政策时,朱铭来也表示,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个人来说其优惠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曾以上海户籍工作人群做过一个测算,以月收入1万元为例,如果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每月可以免缴税款80元,一年则可以免缴税款近千元。以此类推,如果每月收入越高,购买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免缴税款的金额就越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公司人士坦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减少个税缴纳者缴纳的当期税款,若由此导致购买者增多,从而会增加保险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朱铭来表示,企业年金是依据单位为载体,以工资为衡量标准,相对更好落实;然而个人年金借助什么载体、以怎样的标准设置封顶线合理、税收成本的计算等都更复杂,这对税务管理能力、信息平台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市场认知度更高的是美国401K计划,在美国,401K指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内今年初也推出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可延后缴税的养老保险制度,堪称为“中国版401K”,而此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则主要针对个人税款滞后扣缴,由于在缴税方面具有延后扣缴的共同特点,被市场戏称为“个人版401K”。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险“新国十条”出台破题税延型养老方案,将敲定时间表填补居民养老第三支柱。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存在一定的难题,还需要多方讨论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