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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互转

更新时间:2014-09-04 16:1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政策的不断推广,参保人数在不断上涨。为了更好地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可在退休前6个月申请城乡养老保险衔接
  按规定,对我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制度衔接时点为,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引导居民养老保险转职工养老保险
  明确补缴办法引导激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样规定,可以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就高不就低”处理重复领取待遇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无论本地是否属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参保人员咨询,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湖北省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互转,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6个月申请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来处理重复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