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向宝硕股份索赔

更新时间:2017-08-28 06:05
  【摘要】近年来,宝硕股份股票跌幅巨大,投资者损失较大。然而据调查,近日宝硕股份信披违规,期间权益受损投资者可索赔。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具体情况。

  宝硕股份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2、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对于此,宋一欣和厉健律师向媒体表示,鉴于宝硕股份信批违法时间长达六年,期间公司股票跌幅巨大,期间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代理索赔。

  根据公司公告,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历史交易显示:2001年1月2日宝硕股份收盘价15.48元/股,虽在2001年5月17日每十股转增五股,但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02年2月8日收盘价6.26元/股,2006年10月27日收盘价2.37元/股,在其长达六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律师向媒体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宝硕股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宝硕股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向媒体表示,宝硕股份案“违法时间长达六年、存在五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证监会予以顶格60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厉律师指出,宝硕股份有望成为石家庄中院审理的第二起虚假陈述赔偿案,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调解审结66位投资者诉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实际获赔1294.57万元,这有助于提升宝硕股份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证监会对宝硕股份的调查及处罚,有利于规范投资市场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此外,这一举措也有助于提升宝硕股份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