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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偿二代框架基本落定 再保信用风险有争议

更新时间:2014-08-10 09:3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实力显著提升,而在发展的同时,保监会一直肩负着监管责任,引导市场规范化发展。据了解,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外资再保险优势遇挑战。下面是详细情况。

  产险偿二代框架基本落定
  2012年4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计划用3到5年时间建成一套与国际接轨且符合国情的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根据监管部门的表态,产险承保风险是偿二代这盘棋中一颗战略性的棋子,产险项目的先行将推动促进其他项目。因此,在偿二代第一批启动的产险、寿险、资产风险三个标准制定的核心项目中,目前产险项目进展最快。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今年以来,保监会已就产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开展过多次定量测试。3月下旬,保监会组织15家公司开展样本测试;4月底,发布了偿二代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产险全行业开展定量测试;6月初,保监会开展集中校准测试,由各产险公司报送测试所需基础数据,保监会统一计算各产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并调整部分参数进行多轮校准计算。
  在校准测试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修改形成了产险公司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监管规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并在6月份组织15家产险公司进行了样本公司测试。至此,产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全部技术标准基本成形。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
  “两次意见稿中间隔了3个月,看来监管对偿二代产险标准已经是各方面权衡已久,应该不会再有大的变动了。”一位外资再保公司精算人士对笔者表示。
  人保财险精算总监陈东辉则指出,目前颁布的产险保险风险标准与项目组最初拿出的建议方案相比,除了增加K因子之外,在框架、分类、因子等方面没有做明显调整,基本保持原貌,这一点与其他一些项目成果经过多次天翻地覆的变化非常不同,是很令人欣慰的。
  据悉,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其中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在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量化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而在偿二代下,分类监管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即分类监管在综合第一支柱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第二支柱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全面判断保险公司风险。

  再保信用风险争议
  尽管产险偿二代亮点颇多,但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再保分出的信用风险标准一直是其争议最大的部分。
  “可能公司的中国业务确实会受到一些影响。我们在第一稿出来后最关注的就是再保资产的信用风险,但第二稿中这部分依然没有太大变化。”上述外资再保公司精算人士表示。根据人保的数据,按照偿二代新标准,再保分出保费对应的信用风险成为资本要求的最大来源,占整体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67%,超过了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
  注意到,在第一稿中,对起资本替代作用的再保机构的选择,对于境外再保险分入,其信用违约风险最高一项风险因子达到60%,而在境内再保机构最高仅1.3%。不过,在第二稿中,分给境外再保人的资本因子也仅仅从60%微微降到了58.8%。在陈东辉看来,数据过于波动,因子可能高估,这可能是偿二代标准制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业务特征、理赔流程的剧烈波动,以比例分保为主的再保方式,都导致波动性的测算结果严重偏高,一些非车险种的因子是欧洲、澳洲标准的2-3倍,是否会严重高估,值得观察。”但对此另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指出,这个因子的计算是有据可依的,“首先我们大家应该都同意差异监管,也基本同意以偿付能力为区别因子。如果这两点都同意的话,无非因子大小问题,这个要靠监管平衡了。”
  据了解,在现行规则下,直保公司选择任意一家再保机构,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对资本成本的要求并没有区别,但若根据偿二代标准,国际再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由于没有把资本金注入国内,因此都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由此他们将面临两个选择:要不将资本金从境外集团总部挪到国内,达到新标准认可的偿付能力要求;要不就维持资本金现状,但其对应的信用风险因子会大幅增高,导致境外分保业务多的直保公司大幅增加向他们分出保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分给他们的保费都要按照74.5%提取信用风险资本。即使外资再保公司提供全额银行担保,仍然需要19.2%的信用风险资本,这是国外标准的10倍。”陈东辉指出。
  对此陈东辉还担心另一种后果:引导直保公司把业务分给境内的再保公司,因而把业务风险集中留在国内,这就背离了通过再保分散风险的本义。而如果由境内再保公司再向境外转分保,就无缘无故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
  不过,对于再保信用风险的制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其实是通过大家都平等来维持市场的有序竞争。并且,正如保监会表示这将“增强新兴保险市场对外部资本进入保险行业的吸引力”,他预计这样的偿二代规则只会导致境外再保公司为了做业务,不得不将资本放入境内,而不会把风险都分给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因为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很聪明,他们不会放弃中国市场的”。那么,这是否有可能相应推高再保价格?或者令那些中小再保公司由于担忧未来业务受影响,而在偿二代正式上线前降价抢占份额?一切还有待市场验证。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产险承保风险是偿二代这盘棋中一颗战略性的棋子,产险偿二代框架已经基本落定。而对于涉及再保分出的信用风险标准,业内有着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