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则其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在赔偿上述的医药费用时,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 如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