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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5 07:25

  【摘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保险相关内容。那么,广西省个人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分别为0.5%、1%、2%。工伤保险费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认定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广西省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0.5%、1%、2%。此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