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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信披风险被强调 险企评价指标有所改变

更新时间:2017-08-26 13:4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愈发火热,而在监管方面,保监会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保险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规范市场规则。据了解,保监会下发了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新增流动性信披风险管理。下面是详细情况。

  流动性及信披风险被强调
  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分别单独列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按照意见稿规定,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保险行业一直以来都面临的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中小保险公司力推理财类或者高现金价值产品,虽然其一时满足了理财市场的需求,但较高的退保率、较低的内含价值无时不在考验着公司的现金流,因此强调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应该的。”一位中小型保险公司精算师表示,“但信息披露风险完全可以纳入操作风险管理中,此次单列出来,无疑与最近市场发生的热点事件相关。”
  近来,正德人寿与信泰人寿相继爆发的偿付能力事件在业内引发不少震动。保监会今年6月向正德人寿下发监管函,因其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玩猫腻粉饰报表,且实际仅为-87.08%属偿付能力不足公司而被暂停开展新业务,也正是这封监管函,让正德人寿公司内部治理矛盾、业务硬伤等一系列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正德人寿与保监会“来往”了几个回合后,信泰人寿再掀股东风波,被曝出股东间存在大量股权代持、私下转让、质押等问题,让信泰人寿的增资道路也略显困难重重。
  此次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就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防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风险。”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做好敏感性信息披露后的应急预案,防范引发其他风险。”在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中,一直对风险管理分外强调,如需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担任。而此前一稿中“对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在第二版中被删除。

  险企评价指标有所改变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此前保险公司I类与II类的划分方式为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的为I类公司,100%到150%的为II类公司,而此次划分指标主要以成立时间、保费或资产规模以及分支机构数量来划分。
  依照规定,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定为II类公司,同时强调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这是评价保险公司的另一维度,应该是与"偿二代"里的风险评估因子有关系,因为怎么做"偿二代"现在很多公司还不知道,以后监管层会给保险公司发推荐使用的假设,这跟保险公司的规模有关。”上述险企精算师告诉笔者。在上述精算师看来,一家总资产几十亿元左右的保险公司,它的偿付能力可能在100%左右徘徊,而像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其资本金几百亿元,但也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为100%左右,这两类保险公司在同样环境下面临的风险肯定是不同的。
  此外,征求意见第二稿在对某些部分进行细化外,也对第一稿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如针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一稿中关于保监会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评估过程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出具的鉴证意见的内容等原有规定在征求意见第二稿中均已不见踪影。据悉,监管层依旧希望在年底完成一次全行业的穿行测试,即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系统中的处理过程。但据笔者采访了解,目前有80%的保险公司对“偿二代”仍采取的是观望态度,而且一直以来参与“偿二代”测试的个别大型保险所形成的测试结果是否能够被小型险企利用还不得而知,以此进度来看,要想年底完成全行业的测试难度不小。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在第二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流动性及信披风险被强调。此外,此次险企评价指标有所改变,主要以成立时间、保费或资产规模以及分支机构数量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