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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就业合同有限制 员工与事业单位均受制

更新时间:2017-08-28 15:45
  【摘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然而,总会有一些因素影响着双方的合作关系,以致需要解除就业合同。据悉,目前事业单位或员工解除就业合同有了规定。

  热点1:事业单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指出,与之前《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相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表述,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应注意的是《条例》规范的“人事管理”关系,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方受《条例》管辖;对于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职工,则不适用本条例,而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洪桂彬律师认为,条例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动性较强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稳定性。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热点2:两种情形旷工单位可以解聘员工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大学应届毕业生,要求试用期12个月。对于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由于本条例没有规定,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确定(即1-6个月试用期的范围)。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当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洪桂彬律师说,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位解雇,本条增加到15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一些事业单位招考公开化程度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也有硬约束,其违法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这对想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利好消息。

  热点3:单位或员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洪桂彬律师指出,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类似,所不同的是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考核周期,而事业单位考核必须以年度作为单位,相当于要以不胜任解雇员工,必须要两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义务,没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当然,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符合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有三大热点,主要针对员工和事业单位解除合同的问题。即事业单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两种情形旷工单位可以解聘员工以及单位或员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员工和事业单位能保持较为长期的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