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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投资者利益需加强保障

更新时间:2014-07-18 13:17
  【摘要】近来,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问题备受业界和投资者的关注。那么,此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消费者来说有没有利益损害呢?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详细分析。

  7月11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这两个办法堪称是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次大松绑。可以断言,一旦两个办法正式实施,原本就高潮迭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将会更加如火如荼。

  两个办法的松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其二,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同时取消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其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更加市场化,更加有利于并购重组的推进;其四,为便利中小上市公司采用发股形式并购,取消了最低发行股数和金额的门槛限制;其五,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要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松绑之下,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这种并购重组大松绑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实际上,两个办法也强调要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不少这方面的内容,但明显还是不够。目前并购重组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溢价收购,二是收购资产以次充优,两者常常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列出的监管措施主要是两点: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二、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则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监管措施显然缺少力度,尤其是后者,就像是挠痒痒。笔者认为,这两个监管问题可以合二为一,即通过投资收益率指标来考核。凡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预测目标的,由原资产出售方用现金予以弥补,以满足完成预测目标的需要。三年后仍不能达标的,原资产能够退还的,则由上市公司按原价计提折旧后退还给原资产的拥有者,不能返还的则由原资产出售方一次性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股权补偿。而从非关联第三方收购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收购资产盈利不达标时,由公司控股股东代为补偿投资者,以此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把关负责。毕竟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中,控股股东占据了“一股独大”的位置。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证监会修订的两个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次大松绑,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