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更新时间:2014-07-07 18:31
  【摘要】据报道,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发的团体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所谓团体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低于5年的团体两全保险,但规模较小,一直未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天表示,团体两全保险储蓄型保险,为了与银行的存款业务拉开区别,保监会一直提倡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要高于5年,有别于存款业务,来实现差异化销售。

  通知规定,投资连结型团体两全保险和万能型团体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团体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一位保险公司产品研发人士称,这与此前的规定相同。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对于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原因是由于团体渠道销售团体两全保险,会给企业带来变相福利的渠道,涉及国家财税等问题。并且会出现退保变现等情况,因此《办法》对其提出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