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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更新时间:2009-01-04 16:52
1.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人身伤亡,急性病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见《规定》第六条)。
   
    3.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