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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限领一份 重复参保就高不就低

更新时间:2014-06-20 16:55
  【摘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将产生什么影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办理,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近日,针对这些疑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作出回答。

  缴费年限须满15年
  胡晓义说,暂行办法主要就是解决累积性、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衔接的标准是什么呢?
  胡晓义说,以男性为例,如果到了60岁,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够15年,那么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里进行结算,但要把他在职工养老保险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包括利息)。“如果他缴费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到60岁时,会把他在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的个人账户的钱转移到其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胡晓义说,“这个界限就是你是不是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满15年。”

  养老保险不允许享受两份
  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
  “如果参保不超过15年,那么他应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就是在哪参保就在哪领取。”胡晓义说,“而衔接的问题就要由他曾经参保过的那些地方,向他最后领取待遇地方归集他过去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也就是归集到他最后的领取地。”
  “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有缴费,如果能查实,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胡晓义解释说,养老保险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所以对重复参保这种情况就需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这就保证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唯一性。地点可找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后,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需满足两个条件,即缴费年限须满15年和养老保险不允许享受两份。对于重复参保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管怎样,《暂行办法》的实施将给城乡居民带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