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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险需打破垄断 探索新模式

更新时间:2014-06-12 16:42
  【摘要】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险都实行商业化的运作,而中国信保独家垄断的经营模式导致市场结构失衡和保险费率偏高,表明中国需要探索短期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经营。

  在国际上,出口信用险是一国政府尤其是WTO成员国对其国内出口商进行出口补贴的重要工具,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推动本国出口贸易、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措施。中国从2001年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在风险保障、出口促进、便利融资等作用日益突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出口信用险的垄断缺陷日显
  自从中信保成立以来,中长期和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直采取垄断经营模式,虽然承保金额逐年翻番,但是从总体上讲,垄断经营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制约承保能力。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普遍形成,出口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争取出口机会。单纯依靠国家财政预算作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的金融供给,满足不了庞大的风险基金的资本需求。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准备金与承保金额的比例通常保持在1∶15左右,而发达国家基本保持在1∶10左右,而中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与承保金额的比例为1∶20,中信保处于超额承担风险的境地。风险准备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严重限制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
  导致保险费率偏高。中信保在市场上缺乏竞争激励的对手,可以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更何况在中信保风险分散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中信保为了降低赔付率,分摊成本,必然会维持较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高费率又将极大地影响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尤其是中小企业,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的扩大。
  市场结构发展失衡。中信保的垄断经营格局,限制了商业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险经营上的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流动,造成了市场结构发展失衡,主要表现为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业务范围的狭窄。
  抑制服务质量的提升。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的经营,中信保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出口信用险商业化模式探索
  虽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已经达到了世界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水平,但是与日本、英国相比差距甚大,日本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超过了50%,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为45%。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将进一步提高。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励以及买方市场普遍形成,出口企业将采取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诸如D/P,D/A,OA等商业信用方式。收汇的风险也将明显增加,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提升。
  从全球范围看,英国等发达国家,短期性的出口信用保险都实行了商业化运营,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仍由政府实行政策化运作,所以我国可以以自贸区建立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在自贸区探索由中信保这一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主导,同时引入资信度高、运作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护公平、促进竞争、自负盈亏的原则下开展短期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形成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力补充,改善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不应求的现状。
  因为自贸区会有许多制度方面的创新,保险公司也会在自贸区设立营业网点,可以在自贸区内进行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探索。具体的商业化方案是: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海外投资担保等业务仍由中信保作为政策业务承保。2.初期适当引入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业务的试点,等商业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经营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了,再全面开放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进入。
  在现有制度下,引入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的主要限制是:1.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向保监会申请,经保监会审核同意才能获得经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许可。2.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价和风险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口国的国家风险和进口企业的资信评级,而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空缺将成为其进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障碍。
  为了化解商业化运作的风险,政府需要对商业保险公司以税收和费率方面的优惠。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国际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获得技术的支持,在经营中不断建立信息数据库,提供自身的承保技术和经营水平。中信保或政府还应充当“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防止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从私人再保险市场获得再保险保障。

  慧择提示:中国保险业的出口信用险市场应该打破独家垄断的经营模式,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出带有中国特色的一条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