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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明年1月起将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险试点

更新时间:2009-01-04 14:33
   记者在昨天召开的全市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会上获悉,明年1月起,全市将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凡子女满1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父母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均可参保。

    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其中对农村和城市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元,县级财政每户补贴5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单位可对个人支付部分进行适当补助。

    总报销额39000元

    《石家庄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规定,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总报销额为39000元。其中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额33000元(保险金额按人数均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金额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独生子女家庭同意入保、交纳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到村(居)委会就可申请

    《细则》指出,凡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向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申报表》,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并交纳个人支付部分的保险费(如本人同意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的,可由计生部门统一办理),经审核后可参保。

    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首先通知所在保险公司,然后准备以下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交通、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例本、医疗费用收据、药费总明细、出院小结。此外,还需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