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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公司拒保残疾人违法

更新时间:2009-01-04 09:21

  昨天清晨,记者在吉林市残联门口见到这次圆梦之旅的主办者———吉林市肢残协会的秘书长杨爱群。他告诉记者,作为残疾人,平时想融入社会很难,社会上还有人对残疾人不了解甚至用歧视的眼光看待他们。 吉林市电昨天清晨,由吉林市肢残人协会主办,29名下肢重残的残疾人和20名义工组成的旅游团队坐上大巴,开始了他们首次为期一周的北京圆梦之旅。遗憾的是,对于此行,多家保险公司都将他们拒于门外。这次出行,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

  这次北京之旅早在5月初开始筹备,残疾人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安全方面更是重中之重。在出行前,他想为每位团员投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五一”过后,杨爱群走进了保险公司,询问购买保险事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听到有29人要投保时,显得很高兴。但当了解到投保人是肢残人士,其中还有几位是重残的时候,业务员予以拒绝,说保险公司不愿意给残疾人士承保,理由是公司规定残疾人不给保。杨爱群本身也是一名肢残人士,他拄着拐杖走遍了吉林市的保险公司,竟没有一家公司愿意承保。在他们出发前,这29名残疾人仍然没有购买到人身意外险

  保险公司称这是“行业惯例”

  记者走访了吉林市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沈小姐告诉记者,残疾人身体有缺陷,自然更容易受伤害。给他们承保,风险非常大,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没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当记者随后问到,拒绝给残疾人办保险,在保单中似乎没有明确规定时,沈小姐称,虽然保单中没有规定,但这是行业内部的惯例,他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

  随后,在吉林市其它几家保险公司,记者得到的答案大同小异,都表示不愿意给残疾人投保。有一家保险公司表示,团体行动时,如果正常人占大多数,对其中的个别残疾人可以投保。

  拒绝残疾人投保属违法行为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残疾人不能参加保险的明确规定,暗地里拒绝给残疾人投保,其实质是剥夺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显然,保险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该条法律,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