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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补充作用

更新时间:2014-05-24 14:04
  【摘要】我国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医疗保险,一种是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障低等特点,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费用交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的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一般在4万元上下,且根据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对非基本医疗项目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的疾病则需职工自付费用。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城镇职工高层次、特殊的医疗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补充保险。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要求。

  在国外,商业医疗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德国有8500万人享有此项保险,而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则刚刚起步。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我国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乏力,医疗保险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层次社会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因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以致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二是保险公司缺乏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订、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三是保险公司人为地限制了医疗保险的发展。目前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属附加险,如要投保,必须先花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钱去买一个主险,这样加大了投保者的经济负担。

  但是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实行,在逐步规范混乱的医疗市场的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医疗险种设计、开发和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在不断提高承保及理赔过程中的服务质量的同时,还应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充实和配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随着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培育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以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我国保险业应该适时加强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医疗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议消费者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再补充一份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