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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时间如何规定 切勿错过申请时限

更新时间:2017-08-26 20:37

  【摘要】对于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员或工人来说,准确掌握伤残鉴定时间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一旦错过伤残鉴定的时间,将很难获得工伤赔偿,无法减少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伤伤残鉴定时间到底有哪些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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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慧择提示:以上我们介绍了工伤伤残鉴定时间,希望您能对此多加关注,切勿错过最佳的伤残鉴定申请时间,影响工伤索赔。此外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