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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风险的监管

更新时间:2014-05-13 08:50

  【摘要】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方向是保监会的监管重点,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保监会对险资投资信托风险监管的最佳体现,此外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放在防范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的风险上。

  保监会对“非标”投资风险的关注度正在不断升级。继近日保监会预警债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后,保监会针对险资投资信托风险的规范文件5月5日正式落地。

  保监会正式下发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实际上是对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和讯放心保)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9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此次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门槛相比“91号文”未有提高,仍为“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此外,两个文件一致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有分析称,监管重点主要是为了防范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风险。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存在以下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六项情形包括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中,两层或多层嵌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慧择提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保监会的有力监管,保险资金投资是存在风险的,因此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领域的风险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