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能否开始试点,牵动着很多居民的心,税延型养老险试点能否成功,国税总局的态度十分关键。到现在上海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迟迟未能启动,跟相关政策有莫大的关系。
先是国税总局“条件不具备”的表态让试点成为悬疑,接着保监会紧急召集五大险企讨论实施细则的消息又重燃试点希望,而在上周四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要大力推动健康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加强对其他地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
中产阶级受益遭质疑
税延型养老险的主要方式是指所缴纳的个人商业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改为退休后领取时补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这意味着赚得越多,超额部分的税率就越高,如果把超额部分用来购买税延养老险,补交时的税率必然远低于原工资超额累进部分的税率。
根据专业人士测算,以月收入1万元为例,剔除个人月需缴纳五险一金1000元,每月缴纳税延型养老险500元计,年可合理避税1200元,30年避税额为3.6万元。而如果以月收入10万计,年可合理避税2400元,30年避税额为7.2万元。若月收入低于1万元,避税效果就不甚明显,因而中产阶级将从该项政策中受益更多。
“税延型养老险是国家给政策,商人来操作,这里面就有很多矛盾需要协调。保险公司依靠税收拉动,商业保费增长了,这个利益怎么算?而有条件买这个保险的基本上是比较富裕的人,我们的税收更应该去帮助那些社会底层的人,这又是一个矛盾。税延型养老险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放在一起的,但是有条件做企业年金的大都是国字号的大企业,再给他们税收优惠就有点‘锦上添花’了。”郝演苏在接受本报媒体采访时坦言税延型养老险矛盾重重,站在换位思考的立场上,被国税总局“叫停”是可以理解的。
政策瓶颈难解
去年底,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虽然上述说法并没有特别针对将要试点的税延型养老险,但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时,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样也视为个人所得将缴纳所得税。
政策瓶颈是上海试点迟迟未能启动的最大桎梏。不禁令人联想起2008年7月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夭折的事情,有关部委对该《实施细则》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内容存有异议,矛头直指“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具备操作性,最终导致试点告吹。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到现在上海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迟迟未能启动,跟相关政策有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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