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宝叔之前看到一个新闻,东莞塘厦的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的苹果砸中头,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昏迷至今。
所幸的是后俩,经过10天的排查,警方通过比对DNA找到了抛物者,是24楼的一名11岁女孩。
自从成为父亲后,我就再也见不得小孩受伤害的新闻,看不得她们受半点委屈,一来是提醒自己在育儿中该注意哪些风险;二来初为人父,总想给孩子最好的呵护,保护她不受任何伤害。
但意外总是始料不及。将心比心,面对此类风险,我们做家长的能为孩子做些什么?
职业病的原因,总想抓住每个风险发生的场景,今儿就针对这类的意外事故,谈谈保险中的意外险和重疾险,是否都包含了相关责任?
(国家数据统计中心的死亡数据统计)
上面统计的只是死亡数据,大部分意外所导致的伤残却并没有统计在内,就像新闻事件中这名三个月大的女婴,主治医生表示:后遗症可能性很大。
小孩才三个月大,未来的路何其漫长,要是真出现了后遗症所导致的器官缺损或障碍,那么她和家人该怎样面对以后的人生?
意外毁掉的不只是她一时,更是一辈子。
大部分人都低估了意外风险,总觉得新闻中的事件离自己很遥远。其实,这也是一门玄学,我们既不能肯定意外会发生在我们或家人身上,也不能保证意外就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就像上帝,你信他,他就活在你心中;你不信,他也活在我们周围,在看不见的空气里,在摸不着的微风中...
针对该类事件,有人提到了意外险和重疾险,对此两个险种是如何赔付的呢?
在意外险中,针对该类事件,赔付得分两种情况;
1:不幸意外身故
这一点是最不想看到的,人一旦不幸去世,再多的钱也难以弥补。
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患者不幸去世的话,不管高空抛物的嫌犯赔多少钱,商业意外险身故都是要按照客户所购买的保额赔付的。
但有个前提,那就是遭受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件身故的话,保险公司才会赔付身故保险金。
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180天,即使超过了1天,保险公司极大可能是不赔的。
2年前河南周口就有个类似案例,一位被撞伤的大爷,在病床上躺了200天后还是不幸去世,事故前家人给其买了意外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直接以事故发生超过180天拒赔。最后闹上法庭,法院还是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了一部分。
法律是硬性的,合同条款是冰冷的,你只有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则才能得到理赔,像这种人道主义的判决也只是个例,保险公司最后还是得依规矩办事
2:没有身故,处于严重昏迷状态
这种情况要稍微好点,但也不容乐观。
如果事故中没有因此身故,而是陷入严重昏迷、或是落下重大疾病,这个就涉及到意外医疗费用的产生。
有的意外险,也会附加医疗保险,为的就是针对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此类事故,意外医疗的赔付原则是这样的:一旦找到嫌疑人,并且嫌疑人支付了受害人相关医疗费用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来报销剩下的。
如果嫌疑人已经将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支付完了,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进行意外医疗的赔付。
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话,那极有可能就是这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了。2016年,芜湖66岁的卜姓老人因高空坠物被砸身亡,肇事者一直无法找到,法院判决该栋楼的81户共133名被告和物业方共同承担责任。
新闻中女婴就陷入了严重昏迷,脑组织严重损伤,那么类似于这种情况,如果有重疾险的话,那是怎样赔付?
首先可以确定的就是,即使这是个意外事故,只要达到了重疾险疾病的赔付标准,那么就是可以按照重大疾病理赔的。
从新闻所述,可以知道女婴昏迷至今,而且重度颅脑损伤。
来源自新闻截图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28种重大疾病,下面符合女婴病情的“深度昏迷”和“严重脑损伤”较为贴切。
28种重大疾病
对此,保险合同中对“严重昏迷”的解释是这样的:
重险合同中深度昏迷定义
条款的解释就是,必须得符合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的5分或5分以下的分值,而且持续使用呼吸机或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是持续和没达到这个时长和分级分值的,都是不符合合同定义,也就很难理赔。
而重险合同条款对于“严重脑损伤”的定义是这样的:
重险合同中严重脑损伤的定义
这个定义就比较复杂了,先得经过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证实病情,脑损伤180天后,仍存在上面3种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的话,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严重脑损伤”定义。
所以,针对该类事故在有重疾险的前提下,如果符合上面的疾病定义,那么就可以拿到理赔。这笔钱不仅可以用来应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用在后续的康复和护理成本上,也算是一种安慰。
后记:
中国传统文化告诉我们不要杞人忧天,同时又要未雨绸缪,看似矛盾至极。对于那些意外风险,到底是把它当做不切实际的忧虑,还是防微杜渐,趁早做好准备?
也有朋友跟我说到:买完保险,感觉心里的石头也落了下来,连睡觉都会心安一些。话虽如此,最后还是想分享2点建议给大家:
1:正视意外、正视风险,命只有一次,真的很重要。
2:看好自家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