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能够给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多重保障,一般由学生个人自愿购买。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
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