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确保江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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