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如实告知、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申请、地址变更、争议处理、释义等内容。不过,由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较多,不同产品的条款有所不同,本文以平安快乐旅程III 计划二为例,您可以作为参考。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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