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条款

  交通意外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期间与续保、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内容。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交通意外险有很多,不同产品的条款有所不同,本文以“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为例,简要介绍其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基本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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