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国家政策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符合条件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2、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本人负担;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至退休。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