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均推出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给企业女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为帮助您更好的购买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下面就为您简要介绍合众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合众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被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确诊之日起3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众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合众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各家保险公司的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的内容有所不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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