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过户纠纷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和经济适用房过户纠纷明显增多。专家指出,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的不了解。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例
2006年6月1日,王某夫妇以4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并签下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先付款3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同时王某夫妇于2008年9月26日前协助张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9月底腾空房子,以便张某入住。
张某依约于签订协议当日向王某夫妇支付了购房款33万元,然而由于这套经济适用房之前已抵押给银行,所以要到2008年9月26日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限到了之后,王某夫妇未依约办理手续、腾空房屋。又拖了3个月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由于王某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5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进行买卖。王某于2004年3月25日领取了房产证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即使至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2008年9月26日,也仍未超过5年的禁止转让期限,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3万元并赔偿张某一半的利息损失28762.69元。
从以上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可以看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专家指出,市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