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委托书
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市民由于诸多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证,只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个时候往往需要签订一份房产证委托书。但是,因房产证委托书而产生的纠纷也明显增多。下面就为您介绍房产证委托书的具体案例。
房产证委托书案例
王小姐欲出售其名下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2010年7月在居间方的撮合下与买受方叶先生签订了出售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并约定2010年8月底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因王小姐在外地出差,特公证委托戴先生为其代理人办理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委托书中没有涉及戴先生收取购房款的的权限。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买受方叶先生应戴先生要求将购房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事后王小姐在办理银行还贷手续时,发现自己未收到叶先生的购房款,遂将叶先生以未按时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房产证委托书案例分析
王小姐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叶先生却将购房款支付给受托人,不应当认定为其支付了购房款,叶先生的行为已经形成付款逾期,构成违约。
叶先生主张:我已将购房款交由王小姐的受托人,有银行的转账凭条为证。王小姐和受托人的财产纠葛与自己无关,王小姐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因戴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中无收取购房款的的权限,叶先生不应将购房款支付给产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以不能认定其已支付了购房款。据此叶先生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王小姐购房款。但叶先生可以另诉要求戴先生返还其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故王小姐也可要求戴先生承担其自行收取购房款而给王小姐造成的损失。
从以上房产证委托书案例中可以看出,王小姐和戴先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专家指出,市民在签订房产证委托书时,一定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约定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