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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加强对信托业以及保险资金的风险监管

更新时间:2014-05-07 14:55

  【摘要】由于保险资金渗入集合信托计划的加剧以及资本市场波动和信托业出现的风险预警,保监会将会进一步加强对信保的监管,加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保险资金和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即“9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两文一致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基础资产,仅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相对于此前的“91号文”,此次保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险资投资信托产品提出细化的风险防控措施,如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保监会报告,以及加强投后跟踪等。

  对于信托公司准入条件,此次《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此前“91文”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要求,同时还要求信托公司高管近三年未发生刑事和行政处罚要求,并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此外,保监会此次在要求险企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取消了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限制这一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这符合监管层“大类监管”的思路趋势。“91号文”中曾提出,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一方面在于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意投资信托产品的风险,同时也意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分析认为,集合资金信托主要以房地产和基建类信托为主,分别占全部信托资产规模的10.03%和25.25%。而且,部分保险机构对信托投资缺乏良好的投前决策、投后跟踪机制,在根据“91号文”选定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后,视对拟购买的具体信托项目的评估考察,更多地是依赖信托公司对项目的推荐。但随着近期发生延期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的增多,特别是近期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低迷和部分地区房价的下跌,引发了监管层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加强意愿,以防范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风险。

  除了发布此次《征求意见稿》外,保监会近日还公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认可标准新规,从偿付能力方面对险资投向进行了调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60%以上属于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在内的另类资管产品,只有85%的账面价值可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认可价值。

  慧择提示:信托违约事件等投资风险不断增多,并且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规模也不断增大,因此保监会不得不尽一切努力来加强对信保的监管,加强对信保投资的风险的监管,将会积极推进保险资金和信托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