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近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小编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为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业内人士称,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目前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行业,因此监管重点也是为了防范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风险。
险资投资房产基建信托比例过高
所谓集合投资信托计划,区别于单一资产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
险资投资信托计划规模的迅猛增长或许是《通知》出台的主要原因。自保监会2012年10月放开保险资金可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末已达到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投资资产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5%左右。而且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行业,占比约为64%,其中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各自占比相当。
保监会的内部人士曾经透露,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放开一年多来,目前已暴露出一些风险端倪。首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主要为房地产和基建类信托,两者占比约64%。相比之下,这两类信托产品在整个信托行业的占比分别是10.03%和25.25%。其次,保险机构对信托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此外,“重投资,轻监管”较明显。
特别预警三四线房地产信托
基于险资投资信托计划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基建类的现状,《通知》重点提出关注嵌套投资、三四线不动产、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关联投资还有劣后份额投资等投资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比如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上述情形还包括,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通知》提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而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等。
慧择提示:从《通知》中我们了解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险资投资房产基建信托比例过高同时特别预警三四线房地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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