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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兼具机遇与缺陷的互联网保险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监管层的正式介入可谓关键。为了确保互联网保险朝着正规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近期,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4月17日,当致电王东,电话那头的声音听起来有些疲惫。“谈不上松绑”,他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个人感受令有点意外。
实际上,在去年征求意见稿开始研究起草,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内部征求意见的时候,王东认为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持非常肯定的态度,这将给保险公司很大的创新空间。
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销售人身险产品宣传的细致规则外,对互联网保险跨区域销售这一“监管真空”也有了重大突破。
文件显示,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征求意见稿》从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高于150%。
据了解,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而此前由于监管缺位,保险网销实务中也出现了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针对这一敏感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但王东认为,跨区域销售的问题,也正是目前还不敢说监管政策“松绑”的最主要原因。“能允许跨区域销售的都是不带现金返还的保障类产品,换言之,对非保障类的、带有理财功能的产品的跨区域销售是不是就不能呢?其实现在网上主打的还是偏理财类产品,那么监管上有可能对这一块还是禁止的。”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
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慧择提示:针对互联网金融浪潮的产物——互联网保险产品,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对此,希望广大民众踊跃参与,以确保互联网保险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