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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属于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17-08-28 10:01

  【摘要】养老金是我国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所发放的养老金。但是如果有人冒领养老金会是一种什么的情况,会怎么办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公布了该省第一例因冒领养老金入刑的案例,淄博某退休职工已经去世,其女徐某在近3年的时间里,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

  据介绍, 2010年9月,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在审查冒领养老金情况时发现某退休职工(徐某之父)已经去世,其家属有冒领养老金的重大嫌疑,立即停发了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求其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在当地殡仪馆、医院未查询到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调查人员到其居住地对其死亡情况进行调查,其家属提供由村委会开具的其于2010年11月去世的证明材料。

  鉴于证明材料真实性无法保证,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又派工作人员到滨州市邹平县殡仪馆查询死亡人员档案资料,发现该退休人员死亡登记信息,确认其死亡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经审查确认,该退休人员之女徐某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徐某冒领的养老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徐某进行行政处罚。

  徐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于2012年9月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11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下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要求移送司法处理。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将徐某骗取养老金案件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

  〔2013〕30号起诉书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4月1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发文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力度,加强参保人员信息比对,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认证工作;高度重视重复领取养老金和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疑点信息、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理工作,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依法严肃查处,推动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刑事处罚;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慧择提示:面对上述冒领养老金事件的发生警示着我们要做好相关社保保密工作,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对此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