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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11年属诈骗行为

更新时间:2017-08-28 15:05
  【摘要】隐瞒死讯,冒领养老金的事件已经屡现不鲜。不过我国养老金年审和“生存认证”工作在近些年来也更加趋向完善。但是,简某还是钻了养老金年审的空子,在丈夫死去的11年间,冒领养老金金额达到17万余元。

  简某及其儿子作为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卢某死后,共同继承了卢某银行账号及其账号内的权益,因此,简某及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义务共同退回该款。

  丈夫死去的11年间,她冒领了17万余元的养老金,被厦门市社保中心起诉,要求返回。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求继承人返还因冒领养老金不当得利纠纷作出裁定:法院驳回起诉,被上诉人涉嫌犯罪,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3年1月1日,退休职工卢某死亡后,其妻简某从2003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4日的11年间,向社保中心出具虚假证明,隐瞒丈夫已死亡的事实真相,领取了厦门社保中心往卢某银行账户发放的养老金17万余元。简某自认该款已被其取得使用。

  厦门社保中心认为,简某及其儿子作为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卢某死后,共同继承了卢某银行账号及其账号内的权益,因此,简某及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义务共同退回该款。据此,厦门社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及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立即返还因厦门社保中心错误发放给卢某的养老金17万余元。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简某11年时间,隐瞒其丈夫卢某已死亡的事实真相,向社保中心出具虚假证明,导致社保中心错误发放退休金,涉嫌构成经济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慧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冒领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经济犯罪。据了解,范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提审,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