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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行社责任险实行共保

更新时间:2008-12-22 17:46

  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意外保险管理条例》,旅行社必须为游客统一购买旅游保险,如果发生意外而旅行社又没有为游客投保,则由旅行社自行承担游客全部的保险补偿金。这即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刚开始做这个险种的时候,各家保险商在保费收取标准、手续费等方面都大致一样。”省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刘志坤回忆,但到后来市场恶性竞争出现了,各保险商相互压价,国内社每年交保费2000—2500元就可做了,国际社缩水严重,从2万元降至5000元。由于这个险种出险率非常高,发生意外的风险大,致使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相互压价使保险商自身陷入了尴尬境地。


长期以来,围绕着旅行社责任险进行的价格竞争,终于让海南5家财产保险商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记者近日获悉,在省保险同业公会的牵头与协调下,各家财产保险商签署了一份自律协议,同意对旅行社责任险实行共保。

  
  措施 实行联合承保

  面对这种情况,在省保险同业公会的协调下,5家财产保险商在海口签订了《旅行社责任险共保协议》,实行联合承保。5家财产保险商一致同意共保条款使用人保海南分公司2001年4月24日由保监会核准通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年保费收取标准为国内社8000元、国际社16000元;一致同意不支付手续费给旅行社;确定了各保险商共保市场分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