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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号文”首次明确通道业务参与主体责任

更新时间:2014-04-16 13:31

  【摘要】随着各地银监局和信托公司均收到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99号文”,业内普遍认为,此文件是“杨八条”的细化与落实。通道类信托业务风险频频发生,给信托行业以及监管者敲响一记警钟,“99号文”首次明确事务管理类业务参与主体的责任。

  通道业务需明确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99号文”首次明确事务管理类业务参与主体的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通道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
  通道类信托业务风险频频发生,给信托行业以及监管者敲响一记警钟。其中,2014年初,闹得满城风雨的险些出现兑付危机的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就被指出为通道业务。
  文件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
  近日,银监会向多家信托公司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通道业务的判断标注。规定此后信托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而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业务,按照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反之则按照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计提。
  一位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信托人士向媒体表示:“新规征求意见稿在计提风险资本时,对信托业务性质的判定方法做出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细,将原来的‘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分类框架(按照资金来源分类)修改为‘事务管理’与‘非事务管理’分类框架。新的分类框架更注重辨别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其中将通道类业务明确划归为事务管理类业务。”
  上述信托公司高层人士表示:“该文件进一步强化了 ‘卖者尽责’的概念,这实际强化了信托公司对违约事件的责任。对于通道类业务,项目参与主体权责划分清晰,对于集合类业务,实际上是强调了谁筹资谁担责的态度。”
  “‘99号文’对于信托公司今后开展业务,流程上可能会更加困难了。以前只有房地产、关联交易、创新型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报批。银监会管的9家公司是直接向银监会报批,其他公司向当地银监局报批。现在是只要上新产品就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
  媒体注意到,“99号文”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规定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十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99号文’表明监管层意在防范信托行业风险,控制新成立项目风险,加强监管,促进信托公司转型。但是,转型对于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而言都还没有准备好,目前能做的项目除了通道类单一业务,就只有政信业务了。”上述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99号文”对于通道类业务,项目参与主体权责划分清晰,对于集合类业务,实际上是强调了谁筹资谁担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