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有些消费者不仅购买了医疗保险,还适当购买了大病保险。对于初次购买大病保险的消费者,了解大病保险7个购买陷阱,谨防被忽悠。
大病保险,即重大疾病保险。随着医学的发展,重大疾病的治愈率也在增高,因此购买大病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通常大病医的条款中涉及到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投保人在购买的时候未必都能理解其中的意思。直到出险理赔时,赔款与否完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陷阱一:赔偿按身故并不是按大病
在身故保险金赔偿的规定上,许多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有个别公司会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身故不赔偿只是退还保费,其实是把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的“身故”一项凭空抽调了。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条款。
陷阱二: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则不赔
现实生活中,若不行罹患大病,患者肯定首先采用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法。但许多保险公司列出的保险条款却往往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会给予赔付,而这些手术治疗方法又往往是已经过时的治疗方法。
比如某一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里是这样规定癌症的病理依据的:“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是根据医生解释,目前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部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若不包括这两项,则只能做切样检查,但切样检查往往只适用于晚期癌症的检查。这样的保险规定,究竟是给被保人提供保障,还是在变相伤害被保人的健康呢?
陷阱三:附加的诸多额外责任只是噱头
许多公司的保险责任之外还有额外责任,但事实上,很多额外责任并没有实际作用。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将“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作为额外责任,但是重大疾病类赔后,合同责任就终止了,根本用不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
陷阱四:大病保障范围不是越广越有用
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往往在大病保险上大做文章,将重大疾病的种类分为数十种或者上摆着。可能许多投保人会觉得保的重大疾病越多越高,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有些保险公司会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怎么理解呢?就是说第一次患上大病后,本该赔20万,但是之恩能够获得16万,剩下的4万要等投保人再次患上“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陷阱五:以保费低来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主要有消费型和累积型两类。所谓消费型就是指一年内被保人不生大病,合同终止。累积型则是每年缴纳一定金额,连续交纳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保险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由此可见,消费型比累积型的保费要低很多。于是许多保险代理人会以此为借口诱惑投保人投保消费型大病险。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但是实际上这种保险的实质意义并不大。
陷阱六: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许多保险公司也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往往不是投保人需要的,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是要比单险贵。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陷阱七: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通常大病医的条款中涉及到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投保人在购买的时候未必都能理解其中的意思。直到出险理赔时,赔款与否完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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