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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产品命名监管

更新时间:2017-08-28 06:49

  【摘要】名字对于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代号,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产品的名字却是一种营销的手段,一个新鲜有吸引力的名字对其产品的销售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保监会正在加强对保险产品名字命名规则的监管,这意味着以后保险产品的命名要按照规定进行命名了。

  监管:个人类财险产品是重点
  “监管部门确实在征求意见,主要是防止保险公司在通过吸引眼球的营销提高自身品牌知名度的同时误导销售。”市内一大型产险公司负责人透露,近来,“爱情险”等另类险种层出不穷,但在监管部门看来,一些财险公司在产品命名上比较随意,存在名称不清晰、“名不副实”等问题。
  据了解,目前保监会每年审核财险产品约40个,备案产品约3000个。新《办法》分别将财险产品分为两大类和四大类,以此来进行分类监管。按照销售对象不同,财险产品可分为个人类和非个人类;按照开发方式不同,分为自主开发、参考使用协会条款费率和其他公司条款费率、参考使用境外公司和协会的条款费率、修订已有产品等四类。
  在监管政策上,不同种类的财险产品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新《办法》首次明确个人类财险产品将是保监会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备案个人类财险产品需额外提供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产品自行审查声明书等材料。
  “与法人机构买保险相比,个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交易时容易处于劣势,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一位参与意见征求的财险公司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首提保险产品命名规则
  据了解,我国现行财险产品的准入,绝大多数为事后“备案制”。这些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且使用前不需要审批,一些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变动频繁、质量不高,成为产品监管的“洼地”。
  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实际上就是阿里巴巴和国华人寿联合开发的一款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但从名称上来看,消费者并不知道这是一款投连型产品。此外,网上售卖的“爱情誓言险”,其实上是5年期分红理财险和最高保60万元的意外险捆绑销售的产品,如果提前退保还需支付退保手续费等。
  鉴于此,新《办法》将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新《办法》中的产品名称基本要素为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名称,但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

  明确要求不能随意变更
  媒体人还了解到,新《办法》对不同开发方式的保险条款费率也有不同的要求。如财险公司对已有条款费率进行修订的,应先(重新)备案后使用,这样可有效杜绝保险公司随意变更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机构在产品运行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市内一财险公司人士分析说,新《办法》在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要求。比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偿付能力充足,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
  在市内保险业内人士看来,近来市场上兴起的各种另类保险,其实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保险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能够在较短时间计算出按这些标准划分的产品费率,从而推出各种“短平快”的新潮产品抢占市场。投资者则需要思考,这些“以另类投资题材为名”的保险收益到底有多少。

  慧择提示:保监会出台的新办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命名进行监管和规范可以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消费者来说保监会的这一举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因产品名字新颖而盲目购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