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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更新时间:2014-04-11 17:32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食品安全责任一般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其生产销售食品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但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而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担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传统的责任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为基本目的,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进而发展到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正赶上契约自由衰落的“痛苦”时期,又适逢以民事责任观念转化为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为重点的历史时期,照顾和保护受害第三人的赔偿利益,逐步发展成为适用责任保险的主要方面,使得责任保险具有维护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公益性。

  根据是否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最典型的强制责任保险,这种强制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传统的民事责任基础上,通过国家公权力对保险政策的干预,把社会发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责任保险的运作体系中,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使得强制责任保险呈现出与其他类型保险不同的“异质”性特点。某个强制保险的设定取决于政府对保险对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中地位的判断,通过对保险政策的干预,将社会难以解决的、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且频繁发生的安全责任类型纳入强制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自愿投保原则,但投保意愿不高,投保率不高。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保费为216亿元,其中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为16亿元,占比仅为7。4%,食品类的产品责任保险的比例更是微乎其微。近年来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企业赔偿能力低下,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为更好地分散风险,实现对受害消费者的最大救济,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已成为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中重点考虑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10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慧择提示:通过上文知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就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检验,以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而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也是很有必要的。